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家股份制企业的工人,改制后工厂随意加班并延长劳动时间,我们苦不堪言又无可奈何。请您能将国家相关法规告知,我们将以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宝鸡读者 晓民
晓民同志:
对于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宪法》第4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法》颁布后,实行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度,劳动者每周公休假日为两天。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期间,还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如果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进一步延长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延长工作时间时,用人单位应当按下列标准向职工支付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工资报酬;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单位长期不让职工正常休息休假,又不支付加班工资,这是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单位以职工自愿为由要求职工长期制度性超时加班,同样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望你们以上述法律为武器,尽快讨回说法。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