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人日报》 日前,天津市出台了《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据介绍,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医保启动后各方面反映突出的问题之一。
为解决这一难题,天津市采取企业交一部分、财政补贴一部分的办法,建立起困难企业医疗保险基金。随着经济的发展,再逐步与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
《暂行办法》规定,困难企业经市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门诊特殊病等,按照该办法享受相应待遇。
此外,天津市还建立了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该基金不敷使用时,将由市财政予以补助。困难企业按照全体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6.3%的水平,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