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涉嫌拘留不能“开”了

2023年10月16日

张某是某大厦一名保安,2000年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2002年9月,该大厦一公司财务科保险柜被撬,失窃现金4万余元。公安机关认为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02年11月将其拘留。2003年3月,该物业公司以张某盗窃被拘留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排除了张某的作案嫌疑,并将其释放。张某得知物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便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认为,张某只是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羁押,是否存在犯罪事实还未查清核实,该物业公司在张某的犯罪事实尚未被确认时就决定解决劳动合同,显然是不妥的。在拘留期间只能暂时停止劳动合同而不能解除。只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裁决撤销该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

点评:本案中张某被公安机关拘留审查,只是嫌疑参与盗窃。公安机关并没有证明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以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用人单位只能暂时停止劳动合同履行,而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当前个别用人单位存在“只要被公安机关拘留,就不要了”的做法,这是不对的。这样做是对职工不负责的表现,侵犯了随后被查证清白的职工的合法权益。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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