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欺诈求职终害己

2023年10月16日

近几年来,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加之不少用人单位为了在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对所招聘员工要求不断增多增高,少数劳动者竟动起了歪脑筋,使用欺诈的手段来找工作,如制造虚假学历证书、健康证等。这样的做法可能暂时会觅得工作,但终究会败露,会给自己带来恶劣影响,甚至一生都会摆脱不掉这个阴影。

付某是某大学计算机专业2002届大专毕业生。毕业后他应聘到了一家小公司上班,可总感觉在小公司没发展前途。到了年底,面对大大小小的招聘会,他决定应聘一家大公司。在一次招聘会上,他看上了一家电脑公司,可人家招聘条件是本科以上学历,无奈之下付某想到了办假证,于是花了300元办了一个假本科学历证书。凭借假证书及自身的实力,他通过了用人单位的面试、笔试,之后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

试用期将结束时,这家公司为这次招聘员工调档案办保险时发现,付某的档案中并无大学本科学习履历,遂通知付某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决定,付某表示不服,认为自己凭借实力已通过试用期,且自身也未违反公司规章,于是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审理认为,付某采用欺诈手段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与法规不符,遂裁决,双方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此,劳动合同应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真实意愿表达一致的结果。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的意思表示是对事实的错误、歪曲理解而作出的,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且这种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对无效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8条明确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在上述案例中,付某用假学历证参加招聘会,并通过用人单位的面试、笔试,是明显的欺诈行为。用人单位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与付某订立了非出于公司真实意愿的劳动合同,这违背了合同最基本的本质特征,违反了劳动法规,因此,仲裁委的裁决是正确的。

在现实中,就业的压力是每个劳动者都要去承受的。但关键是如何面对压力,是“另辟蹊径”动歪脑筋,还是踏踏实实,先就业使自身条件成熟再择业。这直接考验一个人的人品,靠欺骗谋上好工作的人一般都要付出沉重的代价的。拿付某来说,他是有能力的,但他采用欺诈手段,就失去了诚信,任何用人单位不会去用一个失去诚信的人。由此,付某很可能在本地区的这个行业中无法立足。

所有急于求职的朋友,应从付某这一事件中汲取教训,做到诚实求职。要相信依靠自己不断的学习和努力,自己会赢取一份好工作,莫要动歪脑筋,使自己在职场落个坏名声。

■本报记者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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