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用人单位订有5年期劳动合同,在工作3年后,张某认为单位当初在劳动合同中承诺的很多条件都没有兑现,比如单位承诺了一年内提供住房,就没有提供,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此时正好有另一家公司愿意高薪聘用张某。于是张某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通知用人单位后,张某去另一家公司面试。面试合格后该公司同意聘用张某,但要求张某与原用人单位办理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
张某于是要求原用人单位出具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证明,但原用人单位认为张某没有征得用人单位同意拒绝出具。经交涉没有结果,张某便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32条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遵守提前30日通知的规定。据此,仲裁委依法裁决用人单位为张某办理劳动合同解除的手续。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