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庆节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工伤认定办法》,并将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该《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为1年。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在调查核实过程中,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表示,与《工伤认定办法》同时颁布的还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据介绍,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级伤残的,可获得16倍的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赔偿金,赔偿金由非法用工单位支付。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