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叶洪
2003年9月21日上午,浙江省丽水人民法院就魏雪华的上诉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上,当地各界人士到庭进行了旁听。原来,这是一起人们广泛关注的保险拒赔官司:云和县一位名叫张严的青年男子在情人家里幽会时,情人的丈夫恰好回家,情急之中的张严慌忙从三楼跳了下去,结果摔死在楼下。几天后,张严的妻子拿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去当地××保险公司索要保险赔偿金,公司表示同意,但当知道详情后,以“因男女关系”为由拒赔,张严的妻子便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于是,一场保险拒赔官司开始了……
幽会跳楼身亡
2003年1月5日下午2点多,云和县××公司市场部副经理张严向领导请假:“家里有点事儿,我出去一趟。”上司当即应允。
嗣后,张严并没有像他所说的那样“回到家里”,而是搭了的士来到了黄山街道附近的桂花小区里。他走进小区,远远地向3号楼2单元5楼的窗口望去。这时,他看到了一个漂亮的少妇正在那里向他招手示意,他加快了脚步走向了2单元的楼口。很快,那位名叫管小江的少妇为张严打开了家门。随后,这对情人开始了他们的幽会。但他们没有想到,几分钟后,一阵急促的敲门声让两人一时乱了手脚。管小江焦急地说:“是他(丈夫)回来了!”这时,他们清楚地听见她的丈夫在大喊:“反锁了门干什么,快点给我打开!”这时,两个人万分着急。张严十分难堪,情急之中他做出这样的选择:跳窗而逃!
几乎只是几秒的时间,凄厉的惨叫声伴着一声沉闷的撞击声,这位年轻人重重地摔在坚硬的水泥地面上……很快,几个当地居民来看个究竟。大家有的向派出所报案,有的打120急救中心的电话……很快,救护车将已昏迷不醒的张严送往医院……一小时后,派出所的同志将张严坠楼受伤的消息通知了其妻魏雪华。魏雪华在县某工厂上班,听到消息后,便匆忙地赶到了医院。两天后张严去世了。
按照魏雪华的要求,在对张严做了法医鉴定后,他和家里人很快处理了丈夫的后事,她没有想到,一场保险纠纷正等待着她。
保险公司以“男女关系”为由拒赔
处理完丈夫的后事,魏雪华在清理丈夫的遗物时,意外地在他的书柜里发现了丈夫的一张人身意外保险吉祥卡B保险单,其保险金额为2000元,附加住院补贴金每天30元,保险期限为2002年12月17日零时至2003年12月16日24时。这张保险单的号码为Z02-2002-0408925,理赔金额为15万元。这天,魏雪华通过电话找到了张严生前单位的领导,询问这张保险单的情况。领导说:“是这样,去年我们单位效益不错,就给所有的职工买下了20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如果职工发生了意外死亡,就可以去这家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
第二天,魏雪华带着丈夫的死亡证明、法医鉴定等证明材料,来到了云和县××保险公司,接待他的同志说:“我们做一下登记,我们会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当然,这要等一等,我们会办理手续的。据魏雪华介绍,几天后她再次来到保险公司,公司仍表示赔偿。而一个多月后,当她又一次来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时,公司的同志对她说:“魏女士,经过我们的了解,你丈夫是由于男女关系的问题而出现的死亡,我们对这种原因的死亡不做任何赔偿。”她说:“即使他是因为男女关系而死,也是意外事故,这笔保险就没有不给的道理。”那里的同志对她说:“我们无法达到你的要求。保险公司不能支持别人搞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后来,魏雪华又几次找到公司领导,得到的结果都是严辞拒绝。
几天后,魏雪华收到了保险公司的一个邮件。打开一看,原来是保险公司寄来的一份“拒赔通知书”——“尊敬的魏雪华女士:您提交的Z02-2002-0408925号吉祥卡B保险合同项下的理赔申请,经调查核实:因男女关系从三楼跳窗身亡,根据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之规定,该次出险事故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我公司决定对本次给付申请,做拒赔处理。中国××保险公司云和分公司2003年2月8日。”
双方对簿公堂
2003年3月28日,魏雪华委托浙丽律师事务所律师汤丽骏、蒋鹏就保险公司拒赔事件向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原告魏雪华在民事诉状中称:“被告做出的拒赔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原告合法权利,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状中,原告魏雪华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其意外伤害保险赔款15万元,意外医疗保险赔款2000元,住院补贴金6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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