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本报8月22日报道了西北医疗器械一厂咸阳分厂,投入厂址联合建楼没了大楼还要倒找千万元一事,最近有了新进展,省人民检察院对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份判决书分别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省检察院陕检民行抗字(2003)36号民事抗诉书认为: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咸经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医疗厂与刘文杰签定联建合同,约定刘文杰提供建楼所需全部资金,刘依照合同向工程投资,应视为发包方为工程出资。法院认定医疗厂未付工程款,该工程资金由陕西省省级机关房屋建设公司垫资错误。正是由于刘文杰依照联建合同投资国贸大厦的建设,才取得了国贸大厦部分所有权,并因不能偿还泾阳县王桥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贷款,被泾阳县法院裁定将国贸大厦中刘文杰所有部分拍卖。因此,法院认定陕西省省级机关房屋建设公司垫付全部工程款错误。
陕检民行抗字(2003)35号民事抗诉书认为: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咸经二初字第07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一、法院判决认定联建协议无效,其理由不当;
二、法院以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要求,显系不当。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再审情况。
■本报记者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