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本人是旬阳县原食品公司下设食品站的职工,1978年通过县劳动人事局统一招收分配该单位计划外合同工,1992年经劳动部门在本单位转入计划内合同工。2000年本人下岗,目前仅靠给人家带小孩维持生活,家庭十分困难。今年初根据单位和地方的政策,本人提出退休申请。当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必须补缴1986年至1992年7年的养老保险费,而且是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2002年),需缴1.4万元。如果不缴,1978—1992年不能计算工龄,那么退休年限不够15年不能办理,就是等到满15年退休,享受退休金也只能从1992年以后计算工资,1978年至1992年不能连续计算工龄。单位领导回答的是转计划内以前单位不负责,而且企业目前困难。故本人想了解一下政策。
旬阳县 杨玲如
杨玲如:
你来信反映的是一个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首先,劳动合同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应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的比例共同缴纳,两者不能相互替代。
其次,补缴1986年至1992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依据当时的社会平均工资和政府规定的费用比例计算。用2002年的社会平均工资和费用比例计划补缴数额是不对的。
再次,如果你从1992年至今劳动法律关系一直存续,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那么,可以按1999年1月1日《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规定,由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将缴费补足15年办理退休,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