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合同约定不定时工作没有加班费
杨冰系西安某公司员工,2000年5月1日双方自愿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杨冰同意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在业务部门担任营销工作,公司安排杨冰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杨冰对劳动合同条款未提出异议。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分两次分别续订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而杨冰亦未对劳动合同条款提出异议。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杨冰与该公司售后经理为工作问题发生争执。2002年8月15日,杨冰对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以及公司管理制度提出异议,并于2002年9月5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杨冰的各项申诉请求。杨冰不服,又起诉至法院,称公司利用不定时工作制逃避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对其权利连续侵害,要求赔偿其因加班加点、没有年休假、法定假日加班等形成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共1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法》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按法定工作时间执行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而杨冰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杨冰未有异议,该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也获得了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因此杨冰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被扣发的加夜班工资等诉讼请求缺乏依据,遂依法驳回。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