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林系市银行下属分行的职员。他在这里已经工作了18个年头。2000年秋天,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他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了名。2001年年初,叶林又到一家证券公司工作,一切比较顺利,他干起工作来也很有兴致。2003年5月,叶林因病休假,没想到在计算医疗期时与该证券公司又发生了争议。证券公司认为叶林只在该单位工作了两年,只能按两年工龄确定医疗期。而叶林则认为,证券公司应考虑其在银行工作的18年工龄,以前后两段工龄加在一起来确定其医疗期。经过几次商谈,问题也无法得以解决。叶林无奈走进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大门,将证券公司告上仲裁庭。
在仲裁庭上,证券公司辩称,叶林只在本单位工作了两年,在此之前,他是被原单位除名的,那一段是不能算工龄的。而医疗期是以工作时间长短而定的。公司根据叶林在现单位工作了两年的情况,给其定医疗期,这并无不妥。
仲裁庭在对双方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后,依据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予以调解但并未奏效。经合议后裁决证券公司要按叶林在银行工作18年、在证券公司又工作两年的实际情况,给予其6个月的医疗期。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