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西安某油漆厂的3号机器发生故障,严重影响了全厂生产进度,急需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厂部通知全体职工进行抢修,所有职工都要加班。
张某为该厂技术工人,其接到加班通知后,向车间主任提出因自己孩子年幼需要她照顾,无法加班。车间主任向她指出,她系车间的技术骨干,所任的岗位与抢修密切有关,如其不参加加班,必将影响3号机器的修复,为了让张某加班,厂领导也专门找张某做劝说工作,但张某仍置之不理,第二天交来休假三天的病假条。厂部无法安排张某加班,致使抢修工作受到一定影响,厂里在经济方面也受到一定的损失。
事后,油漆厂了解到张某的孩子已经年满12岁,有一定的自理能力,经去医院了解,张某并无大病,系其坚持要求休假,才给予病假。根据张某的态度,厂部为严肃劳动纪律,经研究并征求了厂工会的意见后,决定给予张某警告处分,扣发半年奖金。
张某接到处分决定后,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称:用工单位要求职工加班,需本人同意,在自己是向车间提交病休单后,车间未安排自己加班的,自己并未违反厂纪厂规,厂部的处分是错误的,要求撤销。
劳动争仪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后认为,张某在厂里生产设备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绝加班是错误的,厂部有权对其作出处分,驳回了张某的申诉请求。
点评:我国《劳动法》第42条第二项规定,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备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延长工作时间可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张某以种种不符合事实的借口拒绝加班,是错误的。油漆厂为严肃工厂纪律,对其作出处罚是合法的,故仲裁委员会维持了油漆厂的处罚决定。 ■邰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