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商建军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去年12月21日,云南省森林公安局民警在昆明市郊大板桥镇用火焰喷射器喷火销毁24.85吨野生动物制品。”“主要包括蜂猴、黑熊、豹猫、穿山甲等48类野生动物的皮、肉、骨、内脏、尸体及制品”。读此消息,笔者产生不可名状的不解、不适和不满。若要一言一蔽之,那就是:还有没有更好的办法?岂能一烧了之!
近年来多有此类焚烧销毁查缴的犯罪品、违禁品、假冒伪劣品和不合格用品的消息。对这类特殊的物品采用一烧了之,说轻了是图省事怕麻烦的无奈之举,说重了是不负责任不作为的无能之举。因为这些特殊物品既便是从犯罪活动中查缴的,其使用价值(本身价值)仍是存在的,获罪的应是那些犯罪者,而非这些物品本身。犯罪者将这些物品据为己有,是对公众利益的侵占,随意焚烧这些物品使之价值无谓灭失,却是对公众利益的损失。是物品就有其价值,何况特殊物品,自然又多份其特殊价值。是让这些物品物尽其用,还是不负责任地使之灭失,既是有关权力和职能部门能力与水平的反映,又是其把握、推行政策和对公众负责精神的体现。犯罪者侵占公众利益,这些物品的价值依然存在(只是取之无道),焚烧销毁这些物品,使其价值灭失对公众利益就“罪莫大焉”了。因之说,有关部门对查缴的此类物品,只能依法使之发挥作用和设法体现其价值,而无权随意去焚毁。
当然,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在这方面尽快有所作为,既推出对此类特殊物品的处理方法,又确立详尽具体的立法,使之相对应科学规范,有法可依。比如,对不合格服装,可削价处理,或无偿献给灾民贫民;对假冒伪劣烟酒之类,可另作它用,或再造利用;对盗版影碟报刊等文化制品,可重新加工,或再生利用;对珍稀野生动物皮骨、角及其制品,可发挥其医用价值,或实现其科研标本价值。等等。哪怕以为这些物品不宜“充分利用”,也不该一烧了之,而无形对大气造成污染、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