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吴大学毕业后进入某外资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小吴因患病住院一个月,进行阶段性治疗。一个月后,小吴到医院复查,医院检查后建议小吴再休息一个月,待病愈后再恢复工作,并出具了病假单。
病假期满,小吴回到公司上班,但是公司人事部长却给了她一纸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并告知他: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按期已于半个月前终止,公司决定不再与她续签合同,因此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一个月前终止。小吴认为不再续签合同可以接受,但公司应当支付合同到期后又一个月的病假工资。公司认为合同终止后不必支付工资,小吴无奈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者在规定的停工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未再续签的,则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当事人之间不再具有劳动关系。本案中小吴在合同期限届满前进入医疗期,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在医疗期内,即停工医疗期跨过了劳动合同终止期限,则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停工医疗情形消失,即病假结束时止。因此,公司可以在小吴病假结束时终止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其病假期间的工资,遂裁决某外资公司支付小吴合同期届满后仍治疗的一个月的工资。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