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维权部:
我是横山县水利局工会主席。现有一涉及到职工利益的情况向贵部反映。情况是这样的,我县水利局下辖五条国营渠道,八十年代末率先改成“自收自支”单位,但未经任何上级部门行文批准。近年,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五条渠道的职工工资均不能按时足额发放。2002年末部分渠道打听到渠道有可能划入准公益事业单位,工资等将会由财政负担的消息,于是将所收水费一次性按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补发给职工。本来每年水费收入不够职工的工资,这样一补发,寅吃卯粮,使得2003年职工只能拿一个月的工资,也就是说2003年工资表上每个职工只能领一个月的工资。但连补发实际上每个职工该年也能拿5000元左右。现在有个别职工以要2003年工资为借口,又将所收水费(4000—12000元不等)扣住不交回单位,单位和主管部门领导劝说无效,现想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请问这样是否构成了对这些职工的侵权?对这些不交回水费的职工采取什么措施更合适?请贵部给我们一个答复!
横山县水利局工会主席
答复:横山县水利局工会主席,您的来信我们已收到,在咨询了有关法律部门后现回复您的问题。
首先贵单位这些职工以要工资为名而扣押水费不上缴这一做法是错误的。作为工会主席您有权利和义务帮助职工弄清楚扣押水费不上缴是占用国家资金,这是不对的。工会应极力劝说让这些职工先把扣押的水费全部上缴给单位。
其次,根据《劳动法》规定,在职工付出实际劳动后,单位应给予其应得的工资报酬,所以单位拖欠这部分职工的工资应尽快足额发给。
作为工会应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出现这种对峙情况下,应协调双方矛盾,主要通过平等协商和谈话形式化解双方之间存在的问题。如果协商之后,职工还不愿上缴水费,贵单位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但单位应该考虑到职工存在的实际困难,尽快解决拖欠的职工工资。
■李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