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同时明确了补偿制,即私有财产被征收或征用时,将提供补偿。
把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写进宪法,这是一个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最高层次的法律认同。这是我们从计划经济迈向市场经济必须经过的一步,也是从人情社会走向法制社会的重要一环。它的核心是对人权的尊重,是中国共产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思想的具体体现。折射出的是一个逐渐强盛的国家胸有成竹的自信。
在我们国家这个特定的社会环境中,把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人们习惯了“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财富观念,对于冒尖和异己,总是怀有一种天然的愤意。从历代农民革命的“杀富济贫”到我党早期提出的“打土豪分田地”,无不体现着“均贫富”的思想,由于符合了时代需要和民族特性,因此具有感召力和生命力。在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对私人财产权的捍卫与保护,有的只是强权们的豪夺与剥削。一旦丧失权势,财产也就灰飞烟灭,个人尊严也就被肆意践踏。所以说,保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也就是捍卫人权。它的确立是时代进步的产物,是现代文明社会的理性抉择。其产生的基础是科学民主、法治和高尚的公民道德。
对于私产入宪,人民群众是普遍欢迎的,它使每一个公民都拥有了保护自己生活资料的尚方宝剑,今后只要是合法收入,个人财产均受到切实保护。这对于稳定人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良好作用。特别是它给予了民间资本以更大的信心和鼓励,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家们的发展欲望和对财富的创造力。
我们在建立杜会主义制度中,对于财富的占用和分配,必须走出“杀富济贫”的自戕与火并。私产入宪的确立,使一切强取与豪夺都变得不再可能。(武国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