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争议处理更具体

2023年10月02日

争议包括集体协商过程中的争议和履行集体合同的争议。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对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权利争议,只能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而对集体协商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属于利益争议。

劳动法规定,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此,对这两种不同的争议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新修订的规定中,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时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等。《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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