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多奇案,一出现大都石破天惊,冲出咸阳,直驱潼关,名震全国。如果说“指鹿为马”的悲剧是咸阳在2000多年前封建王朝的必然,那么近年来一连串发生在咸阳的奇案,就不能不由人思考。
曾记得,尚美英“诈骗”案,搅得全省沸沸扬扬,吓得国人惊讶不已;麻旦旦“嫖娼”案,开创少女嫖娼先河,使国人目瞪口呆;礼泉县副县长干涉婚姻逼死人命案,把以权代法推向极致,让国人欲哭无泪。……诸如此类的案件多年来在咸阳一直是前仆后继,欲罢不能,大有长江后浪推前浪之势。
本报今天报道的这一案,又成了咸阳的一桩奇案?!此案在侦察阶段和公开审理过程中的不正常状态,是世人有耳皆闻、有目共睹的,否则怎么在侦察阶段就传出“书记雇凶”的消息,刚一开始庭审又有《书记雇凶杀总经理掀起惊天波澜》的新闻见诸报端。
纵观咸阳多桩奇案,如追究产生根源可以说出十条八条,但关键一条无不是不依法办事,不严格执法;是法外有手,执法者以法外某某人的眼色行事,看谁拿多少钱选证据,定刑罚。
本来,司法实践为依法治国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案的最基本原则,那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不准诱供、骗供等。为此相应的是一套严格的办案程序,如凡应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公开开庭、当庭调查、质证事实、被告陈述、法庭辩论……,其初衷,都是为了查明真相,辩明事实,公开、公正、公平、不枉不纵,依法准确办案。
就今日报道的这一案,从法律实践讲,并不复杂,情节也不很严重。一般讲,有关部门调解,给予相应医疗、误工等经济赔偿未尝不可。即使从重,此案发生后不多时就拘捕了犯罪嫌疑人,很快地查清了案情,如按照法律程序,早该结案完事。
那么,此案是何原因一直拖到今天达三年有余,先后六次庭审,五次下发裁定判决还难以定论,其中的“猫腻”一看就心如明境,如果仅从办案时效上讲,也值得再三反思!
当然,种种迹象表明,此案之所以拖到今日,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气,社会各方也有不同看法,有着深层次的原因。说白了,就是法外有手。否则此案侦察取证时、公开审理中及等待宣判时的种种不正常现象,就无法解释!
行笔到此,我们又想起依法办案、独立办案这句老话。话老而理新,我们衷心希望司法界的朋友们记住这句老话,在法律天平上,千万不能有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