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投资客商呈公开信“反映问题” 土地局长认为侵权走上法庭

周至一桩官告民案件凸现法学新课题

2023年10月02日

(上接一版)

他们在上诉状中,一是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他们认为本案有个大前提,是被告经引资至周至,经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县土地局长刁难不予办理手续;原告在市政府土地批复令下达一年多后仍拒不给办理手续,原告在对该宗地进行了挂牌,被告参加了挂牌并竞得了该宗地而原告至今仍拒不供地。迫于无奈向县领导写公开信反映问题,不是无中生有的捏造。一审判决中“经审理查明”中多处与事实不符,大有偏袒之嫌;

二是认为原审对事件定性错误。他们认为被告作为合法的投资商,到周至是搞开发谋求发展,与刘全社无冤无仇。在遇到问题时以亲身经历给县领导写信反映,是行使公民合法权益。原告听到一点不同意见就告公民侵犯名誉权,是对名誉权的滥用;

三是原审判适用实体法不当。周至县在刘局长任上,发生了震惊全国的土地大案,吴邦国、温家宝曾三次批示,中央调查组两赴周至查处,共有12人次的县领导受到处理。作为土地部门一把手的刘全社“思想和精神背上沉重负担”是很自然的事,怎么能认为是被告侵权的事实呢?原审法院未从行为是否违法,主观上有无过错等方面审查案件事实。原审法院把公民正当的给县领导写信,定性为侮辱、诽谤,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剥夺。

据悉,市中院已受理了上诉。

众口评说:意义大于结果

由于这一相持不决的案件尚在进行中,孰是孰非记者不便置评也不好评论,相信法律最终会给双方一个公正的裁决。

然而,抛开当事双方的恩怨、是非曲直,仅以一封“公开信”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就给当今的法学界提出了一个崭新的课题;如何区分官员公权和个人私权的界限,怎样在保护官员私权的同时有效维护公民的监督权,保持政府公正透明诸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这也是记者不辞辛劳多方采访关注这一案件的意义所在。

对此,记者走访相关法律专家,也听到了观点迥异的说法:

官告百姓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一些群众认为周至县土地局长告投资商不管如何,总算是一种社会进步。刘全社局长在面对“名誉权受损”情况下,一不诉诸武力,二未求助于行政权力,而是采取对簿公堂的作法值得称赞。只有各级官员以身作则方能树立起法律的权威。

公民有权监督国家工作人员。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李康利律师看过相关材料后认为,污辱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是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留德法学博士周兴生认为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公民的这一权利必须有效保障。西安市莲湖区司法干部符刚则指出1999年辽宁本溪农民张宝仁在当地人代会期间散发材料,反映县法院张启文法官问题,后被该法官告上法庭,终以《控告书》虽“多数内容查无实据,观点有失偏颇……但反映问题大部分内容均事出有因,不是无中生有凭空臆断而捏造的事实”为由判决该法官败诉。这就是法律保护公民对政府工作人员监督权的一个典型案例。因为按照法律,对待政府官员和公民名誉权纠纷上,名誉权保护理应向一般公民倾斜,如果公民反映国家公务人员动辄得咎,其判例一开,后果不堪设想。在“保护人权”写入国家宪法的今日,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民主权利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报记者 郝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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