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刁民”吕福山告状

2023年10月04日

□谢方芳 邹广萍

“刁民”吕福山

农民吕福山2000年2月被交警以违章进城、违章营运为由没收了人力客运三轮车。为了这辆人力三轮车及相关权益,吕福山前前后后告状申诉5年,历经两次败诉,终于在今年的5月9日拿到了胜诉书,讨回了他坚持的公道。

近日,吕福山又开始为误工经济赔偿以及5年官司中的一些细节问题再次提出上诉。近年来“草根维权”行为被越来越多的关注,吕福山告状一事的前前后后以及所引起的思考使得它成为了一次“草根维权”的标本事件。

标本事件回顾:告状5年 要回三轮车

吕福山家住旬阳县一个偏僻的山村,小学五年级没有上完的他,于1996年到西安市打工,经人介绍蹬起了客运三轮车。由于他所在的李家村服装市场有不少小老板舍不得坐出租车,吕福山们的三轮车生意自然十分红火,运气好的话一个月可以挣1000多块钱。吕福山满心希望从此可以在城里有一份不错的“职业”。但是干了一段时间后发现自己忽略了成本计算:罚款。每天玩着“猫捉耗子”的游戏,使得落到手里的钱剩不了多少。在发现罚款的一些不合理之处后,这个农民最终走上了诉诸法律的道路。

2000年2月15日下午,吕福山骑人力客运三轮车至西安市端履门十字南30米处时,西安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一大队值勤民警以“违章进城,违章营运”为由将车辆暂扣。

吕福山的车是购买后自行改装的人力客运三轮车,无牌、无证、无钢印号,亦无营运许可证。2000年2月22日,交管支队一大队根据西安市公安局2000年(1)号通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作出没收吕福山人力客运三轮车的处罚决定。

当天交警向吕福山宣读了处罚决定,并出具了罚没实物收据,但未送达处罚决定书。6月中旬吕福山一纸诉状,将交管一大队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交管一大队没收人力三轮车的行政行为违法,赔偿非法扣押给他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返还被没收的人力三轮车。他的理由是,交警未依法向他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法定程序,此外,根据《行政处罚法》,西安市公安局无权制定经济处罚的规定。4个月后,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决吕福山败诉,吕福山随后上诉,并在诉讼请求中要求确认西安市公安局的1号通告违法。2000年12月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之后,倔强的吕福山虽然信心大失,但是没有真的就此服输,一直坚持申诉。两年之后,一家媒体的间接帮助使他的官司出现了转机,后来又经过他的屡次上告和竭力争取,2004年5月,陕西省高院认定吕福山的案子符合再审条件,指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7月14日中级法院撤消了此前的几个判决,发回碑林区法院重审。2005年4月30日,碑林区法院以《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交管一大队作出没收吕福山人力客运三轮车的处罚决定;交管一大队向原告返还其人力三轮车一辆,并支付给原告吕福山交通费278.1元;一、二审诉讼费200元由被告交管一大队承担。

标本事件意义之一:从赢到输 执法人员观念经历变迁

在2005年的这次判决中,法院认为被告未依法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同时,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出没收三轮车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应予以撤销。对当时执行处罚决定的西安市交管一大队来说,在5年前本已胜诉的官司最终得出了迥然不同的结果,引发了民警们的议论和思考:

交管一大队政秘科副科长姚某说,当时做出那样处罚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作为基层执法部门,交管要执行上级颁布的法律规章,处罚是依据西安市公安局2000年(1)号通告做出的,至于通告本身是否合法,执法单位无权评判。二是当时三轮车、摩托车营运严重扰乱了交通秩序,损害了西安市的文明形象,在整治过程中本着“不从重处罚不足以见效”的想法做出了那样的处罚决定。

交管一大队法制办民警谭和认为,5年前,法律规范没有现在健全。用现在的执法标准去衡量5年前的执法行为,因此出现了不一样的判断。谭和认为,5年后的今天,国家对执法者要求更严格,法律规定更清晰,时时处处强调以人为本,注意保护公民的权利,标准在提高,对民警来说执法难度在加大。

尽管对于官司情形急转直下有些不平和懊恼,交管一大队的不少民警还是表示“过去的事就过去了,重要的是现在不出现违法情况。”5年来,交警们的法制观念也在强化和提高,谭和说,“每出台一个法律,队里都要组织大家学习,请专家讲课说法。”

西北政法学院民商法系副教授肖福禄接受采访时说,这个官司从表面上看,对吕福山个人而言可能获益不多。但对于整个社会来讲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首先就是对交警部门有警示作用:执法必须有法律依据,这种随意扣押的做法需要谨慎地做有关法律的考量。另外老百姓作为弱势群体受到鼓舞,有的人可能也走上依法维权的道路,这对执法部门是一个考验。

标本事件意义之二:从输到赢 5年诉讼拷问法制完善

在西安一家媒体工作的薛雯女士一直很关注吕福山事件,她认为吕福山得到的“刁民”这个绰号其实颇具深意。吕福山之“刁”一方面是说他认死理、强出头,得了理就不依不饶;另一方面则是说他善于“钻空子”。这个没多少文化的农民居然找出了法律法规的“空子”并且“钻”成了,对于法律法规完善的步伐来说,这个“刁民”行为具备一定的推动意义。

从法律角度来讲,吕福山一案确实暴露了有关法规的不完善之处。肖福禄认为,2005年西安碑林区法院的这次判决是正确的。被告交管一大队进行处罚的依据为西安市公安局2000年(1)号通告,该通告并非行政规章,而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行政处罚。交管部门的执法行为受公法约束,公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因此,交警一大队在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授权下做出行政处罚,就属于违法行政。无论吕福山是否无照营运,交警均无权查扣其车辆。

目前让交警感到忧虑的是,陕西省目前还没有正式出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执行办法,因此对于人力三轮车营运的管理还存在着不小的难度。吕福山今年官司小胜,引发了社会的更大关注,一大队政秘科副科长姚某对此显得有些无奈:“全西安拉客的三轮车车夫都看着呢,有的都出来拉活了。”虽然对人力三轮车营运者的辛苦也有同情,交警们表示,最终还是要看法律怎么说。

吕福山终于等来了一纸“小胜”的判决,但这5年的付出多少令他有些伤感。“普通老百姓打场官司太难了,许多阻碍和困难是人为造成的,制度上一些比较模糊的地方也是原因。”胜诉之后吕福山又开始了新的“叫板”。他认为返还一辆三轮车的赔偿对于5年来他经济和精力的付出来说显得微不足道,他将继续提出索赔诉求。“法院判我赢了官司是第一步,下面我要求赔偿误工费,再接着我要求根据错案条例来追究法院、公安局的责任。”然而,这条维权的道路是否能如他所愿顺利地走下去呢? (下转二版)

吕福山又一次踏进交警支队的大门

这样的“闭门羹”吕福山吃过很多,他也习惯了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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