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12日,西安彼特装饰工程公司与西安泉鸣公司签订了西安迎宾大厦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同时成立了“彼特装饰工程公司迎宾大厦项目部”。2004年10月15日,泉鸣公司以彼特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拖延了整个工程进度为由向彼特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将彼特公司起诉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5年1月6日,在莲湖区法院的调解下,两家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泉鸣公司向彼特公司支付20万元后,彼特公司撤出施工现场,双方不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
然而,就在两家公司不再发生法律关系的时候,彼特公司原“迎宾大厦工程项目部”的两名打工者刘宏锁和唐峰却为讨薪而与彼特公司上演了“法律关系”并闹上了法庭……
打工者:欠我们工资,却对我们能哄就哄,哄不了就拖,不能拖就赖!
据刘宏锁和唐峰向记者投诉:事实上,从2004年3月份开始,他们就由彼特公司副总经理申某联系,为彼特公司承接迎宾大厦工程工作,刘宏锁还参与了施工合同的起草工作。2004年6月12日,彼特公司迎宾大厦项目部成立,申某受公司法人委托担任项目部经理,全面负责迎宾大厦工程,他们两人也都成为项目部工作人员,项目部组建当日,就以《西安市彼特装饰工程公司迎宾大厦项目部决定》的书面文件确定刘宏锁为技术人员,每月基本工资2500元,生活补贴1000元;唐峰为库管材料员,工资和补贴与刘宏锁相同。但自从他们为这个项目部工作到2004年9月初,从未领到一分钱工资。在他们强烈要求下,9月下旬项目部才以“电话补助费”的名义发给每人1000元。2004年10月15日,因施工进度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合同甲方西安泉鸣公司向彼特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还将彼特公司告上了法庭。接到泉鸣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后,项目经理申某即向他们宣布“回家休息,等候通知”。但直到今天,项目部和彼特公司既不给他们任何通知,也不支付一分钱工资……
唐峰和刘宏锁将一叠证明他们与彼特公司迎宾大厦项目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放到记者面前,愤愤不平地说:“工程停工后不久,我们就不间断地讨要工资,开始他们哄我们,说施工合同没有终止,双方正在打官司,后来又说泉鸣公司付给彼特公司的钱还没有到位。这些说法被我们找到证据推翻后,他们又跟我们拖,每次都口头答应研究解决,又每次都只说不做。我们催得急了,彼特公司副总兼项目经理申某就和我们玩起了失踪,找不见人了,打电话也不回。实在没办法了,7月19日,我们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谁知在仲裁审理的时候,他们又跟我们耍起赖了,说我们没有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说我们的申诉超过了时效……”
记者翻了翻两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发现其中有讨要工资的电讯部门通话记录,从今年元月至9月,几乎每月都有几十个,有彼特公司迎宾大厦项目部确定他们职务和工资的书面决定;有彼特公司法人代表授权项目经理申某全权负责迎宾大厦工程的书面授权书,以及工作联系卡、泉鸣公司与彼特公司解除迎宾大厦施工合同的《和解协议》等。
彼特公司:这两人和我们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公司也没有指派他们从事任何工作,怎么能说公司欠他们工资?
接到两名打工者投诉后,记者向彼特公司了解情况。
彼特公司的杨总经理告诉记者,迎宾大厦工程是由公司委托副总经理申某担任项目经理全权负责的。申某未打任何招呼离开公司已经好几个月了,至于唐峰和刘宏锁两人与项目部是什么关系,公司毫不知情。但这两人没有与公司签过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也未指派他们从事任何工作,没理由向他们支付工资。
刘总经理辩解说,迎宾大厦工程实际上只签订了一个合同,根本就未执行。后来,泉鸣公司付给彼特公司20万元材料费,合同就解除了。合同都没有执行,哪里来的人员工资?
随后,记者又向建设单位西安泉鸣公司了解情况,泉鸣公司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了由彼特公司承建的迎宾大厦工程确实已开工,唐峰、刘宏锁都是该项目部工作人员,并证明了有关证据的真实性。这名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泉鸣公司付给彼特的20万元根本不是材料费,而是与工程有关人员的“人头费”(即人员工资)。
拖欠“猫腻”在哪里?
7月19日,唐峰、刘宏锁分别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8月16日,雁塔仲裁根据已有证据裁决彼特公司分别支付唐峰、刘宏锁2004年6月12日项目部成立至2004年10月15日工程停工期间工资及拖欠工资经济补偿,每人共付计16250元。
仲裁书下达后,彼特公司不服,向雁塔区法院起诉,目前雁塔区法院正在对此案进行审理。
那么,建筑、施工领域拖欠工资的“猫腻”在哪里呢?
正像唐峰、刘宏锁向记者投诉时说,“能哄就哄,哄不了就拖,不能拖就赖”,还有“项目经理玩‘失踪’”——这大约就是建筑、施工领域拖欠工资的“猫腻”吧——最起码也是“猫腻”之一种。
■本报记者 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