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 国务院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通知要求,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政策扶持。
通知明确,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通知明确,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通知指出,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在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