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维是某宾馆的大堂经理。2002年3月2日,他在当班时被一突发精神病的顾客殴打致伤。住院一个多月,花去住院费、医疗费共计6000多元。因该顾客神智不清,警方无法与其家属取得联系,自然也就无法给方维赔偿。大伤初愈后的方维找到单位协商,希望报销医疗费用。宾馆认为,他系被外人所伤,与宾馆无关,所受经济损失应由肇事者承担,因而拒绝了他的要求。问:他是在上班时受伤的,和宾馆真的无关吗?
律师解答:
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了在10种情形下致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第4种情形是,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方维的受伤符合这一情形,在肇事者不能赔付他的损失的情况下,他向单位要求报销全部医疗费是有法可依的,方维理应享受工伤待遇。宾馆应补发他住院期间的工资,并全部报销医疗费用。 (李配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