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仁·
依芮立新副司长的解释,只要企业裁减人员50人以下,就可以不向本单位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就可以任意地单方面中止合同辞退员工。依此推理,而《劳动合同法》和单位工会组织,也只是保护50人以上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如此的条款真的获得通过的话,就等于给不法企业践踏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的通道。到那时,所有的劳动合同都变成了一张废纸,而最后的能为职工的合法权益屏障一下的工会组织,也就丧失了最后的话语权。在不遗余力强化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的维权意识的现阶段下,出台如此的法律条款,不啻于是开历史的倒车。
用人单位,也就可以凭着自己的意愿,抛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组织的维权作用,任意地撕毁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分期分批地裁减人员。在这样的一种法律条款下,用人单位可以一次49人地处理就可以毫无阻拦、天下大吉了。
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条款的精神,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签订的集体合同,在用人单位单方面撕毁合同而裁减人员时,不向本单位工会说明情况,也与法不依,毕竟在集体合同的签订时,工会组织是合同的签字方。如此条款,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多项条款,在法理上产生的冲突。
《劳动合同法》应该成为劳动者的保护神,成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利益冲突的平衡点。然而,依《劳动合同法》(草案)第33条之规定,它已经不是劳动者的保护神了,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冲突中,它的屁股坐在了劳动者的对立面。因此,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出台前,该项条款应予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