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2日下午2点,在北京石景山区广宁村新立楼附近,颜女士在马路边叫孩子回家时,被骑车经过的李大爷撞倒。事发8天后,颜女士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石景山交通支队进行事故分析后认为,因现场变动无法查清交通事故事实,不能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随后,颜女士的亲属一纸诉状将李大爷告上法院,要求赔偿60余万元。而李大爷称事发时他是正常行驶,而死者当时是横穿马路才与其相撞的,自己在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交管部门不能确定发生交通事故双方的过错行为,故应减轻李大爷的侵害责任,损失由双方分担,精神损失费酌情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李大爷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7万余元。
(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