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立法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越来越健全;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不断加大,企业改革、改制的进一步深入,劳动用工形式、就业形式和分配方式等发生了深刻变化,劳动关系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态势。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冲突不断加剧,各类劳动争议案件急剧攀升,同时衍生出许多新的类型。
1987年我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不足50件,2003年增至2000多件,2005年则达到3548件。
地区分布特征及其原因
2004年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379件,其中省仲裁委受理案件343起,占全省案件总数的10%,较上年增长49%;西安市、县两级仲裁委共受理案件1443起,占全省案件总数的42%,较上年增长约30%;咸阳、渭南、宝鸡、汉中两级仲裁委共受理案件190—400件不等,占全省案件总数的40%左右,较上年增长约20%;延安、榆林、安康、商洛、铜川、杨凌两级仲裁委共受理案件5—100件不等,占全省案件总数的8%左右,较上年增长约20%。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西安市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在全省案件总数中占有较大比重,咸阳、渭南、宝鸡、汉中居中,延安、榆林、安康、商洛、铜川、杨凌最次。但各市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都急剧上升,并有进一步增长的态势。
形成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有:第一,经济发展水平起决定因素。西安市在我省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无可替代,各类企业的数量占全省1/3强,职工人数也占较大比例,故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较多;咸阳、渭南等地离西安近,受西安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经济发展较快;汉中虽远,但宝鸡、汉中等地是大中型军工企业的聚集地,职工人数相对较多,故劳动争议案件也比较多;延安、榆林等地地理位置远,而且安康、商洛等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一些,企业和职工人数都比较少;铜川、杨凌虽近,但杨凌起步较晚,故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比较少。第二,结构调整和国企改革为重要诱因。近年来,经济结构调整和国企改革的力度加大,企业破产、兼并、合并等现象频繁出现,使得劳动关系更加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第三,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是重要原因,许多劳动者已经能够而且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四,企业的不规范管理行为是直接原因。大量的企业由于漠视和不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快速上升。
劳动争议案件在各类用人单位的分布特征及其原因
在2004年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受理的3379件劳动争议案件中,国有企业1804件,城镇集体企业635件,乡镇集体企业102件,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153件,私营企业435件,联营及股份制企业85件,个体工商户83件,机关社团事业单位82件。上述数据显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较多,而其它各类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则较少。其原因主要如下:
第一,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是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发生较多的主要原因。集体企业由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的原因而不景气,效益大幅度下降,使一些侵权行为和劳动争议案件常有发生。外资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多,而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由于管理方式和经营理念不同,加之外方雇主及外方管理人员对于中国法律的认知较少、认同感较差,使得这类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越来越多,其劳动争议案件虽在绝对数量上相对于国有和集体企业来说较少,但其企业数量和职工人数并不少,故而不可忽视。许多私营企业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常常故意规避法律甚至明知违法而为之,而且许多私营企业管理者自身的素质并不高,法律意识淡漠,因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很多。机关社团事业单位由于本身劳动用工人数不多,管理相对比较规范,发生争议后大多能积极妥善处理,故争议案件不多。第二,劳动者法律意识强弱的不同也是劳动争议案件在不同用人单位分布不同的重要原因。国企和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由于劳动者素质相对较高,劳动法律规范的宣传在这些企业也比较到位,所以发生争议后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比较多。行政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主要受《公务员法》调整,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主要依靠人事方面的法律规范调整,很少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劳动争议。许多私营企业中的劳动者获取的劳动法律信息较少,虽然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劳动争议的案件较以往有较大的增长,但仍然有大量的劳动争议还是没有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