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签了两份劳动合同怎么办
百事通:
我所在的单位是个集团公司,所有子公司的主管和销售人员都必须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竞业协议,但工资和社保由各子公司承担。现在我被调往另一个子公司任职,又同这个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我想提出辞职,应该向谁提出?如果向总公司提出,总公司会以劳动合同期未满而要我承担违约责任,但我与子公司的合同又应该如何处理?还有,如果申请仲裁,是应该在总公司的所在地,还是应该在现在的子公司所在地? 邵明凡
邵明凡: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据此,劳动合同中的甲方、乙方就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劳动者和谁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属于谁的员工。但问题的关键是,你现在签订有两份劳动合同,出现了两个用人单位主体,而根据现行的法律,是否认双重劳动关系存在的,因此,母公司和子公司里面只能有一个用人单位。你到子公司后,工资和社会保险都由子公司承担,因此根据“新合同优于旧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原则(因为你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都是子公司承担的),你的劳动关系应当在子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合同应当自然终止。所以,你辞职应根据《劳动法》第31条之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子公司提出,不需经过集团公司的同意。由于你与集团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自然终止,集团没有权利要求你支付违约金。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由工资关系所在地(即向职工支付工资的企业所在地)管辖,因此,申请仲裁应在子公司所在地。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