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开放,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多元决策。目前,用工单位向职工收取抵押金的现象又死灰复燃,他们的理由是:担心应聘人员中途解约,担心职工携工装、工具离开单位。
向职工收取抵押金,显然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违反了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劳动监察机构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
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应刹往“向职工收取抵押金的违法行为,受聘而被扣押证件和被收取抵押金的职工应积极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刹往向职工收取抵押金这种现象,保护劳动者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张峰江 张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