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笔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了解到,根据公安部发布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如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等12种情况。
一次记3分的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低于规定最低车速的;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等14种情况。
一次记2分的有: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等12种情况。
一次记1分的有: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不按规定会车的;驾驶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等5种情况。 (王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