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最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省企业联合会三方联合出台《关于推进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意见》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范围和工作目标、内容和形式、签订的程序、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方式、协商、签约、专项集体合同的效力和争议处理、履约及督促检查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凡女职工在10人以上、建立了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都要推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尚未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可通过平等协商,先行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企业可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来覆盖。从现在起,用两年的时间,使全省已经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
《意见》要求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集体合同的内容要体现企业、区域、行业特色,内容条款要标准、具体、量化,要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为1至3年。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作为集体合同附件的期限与集体合同同步。
《意见》还要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要广泛宣传国家和我省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认识。加强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企业行政人员和工会干部特别是女职工工作者,进一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协商技巧,提高协商能力,确保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规范、有序和顺利地开展。 (王仓盛 周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