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13日,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手手12名同行“驴友”的上诉案。
爱好户外活动的人喜欢自称为“驴”,“驴”和“驴”之间则互称“驴友”。
2006年7月9日,在一次户外活动中,突如其来的山洪淹没了手手,无情的洪水夺去了她花一样的生命。
手手绝对不是第一个遇难的“驴”,却可能第一个被载入户外活动“史册”——第一个向同行“驴友”索赔的“驴”。
一审判定,手手的12名“驴友”赔偿手手父母21万元的人身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判决一出,震惊国内外诸多“驴友”。同样是户外运动爱好者的申素律师牵头组成律师团,为12头“驴”上诉提供法律援助。
手手不是第一个遇难的“驴友”。据可查资料不完全统计,2006年全年因户外运动而导致遇难死亡总数已经超过百人。
但手手家属是第一个向同行“驴友”索赔的。因此,本案引起了许多“驴友”的关注。在一个“7.9事件讨论专帖”上,跟帖转帖者众。
然而,最高峰的关注期,是在一审判决后。11月16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发贴人被认定为“头驴”,应对手手的死承担60%的责任,其余同行“驴友”共同承担15%的责任。
户外运动在我国已有20多年的历史。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网络的发展,迅速发展成为人们热爱的一项运动。截至2004年,我国全国户外网站接近500个,主要集中在广东、北京、上海、四川。
参照国外两三百年户外探险的既有规则,我国形成了适合国情并为广大驴友自律遵守执行的基本规则。其精髓在于强调个人的行为自主性和风险自济性,不容将个人事务和安全责任依赖于他人或者团队。”申素说。李太白“驴友”说:“以后可不敢组织了,回头人家状告你喝茶烫着了、酒精中毒了、鱼刺扎着了、辣椒呛着了,咋办?”
“驴友”分成了两派,一派支持12只“驴”上诉,一派认为12只“驴”应该承担起责任来。更多的“驴友”感觉人人自危。
“头驴”的法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民事经济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杨荣新教授认为:
“AA制”在我国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来自国外,是指自由消费群体以自己承担自己费用的方式所组织的一项多人参加的活动。其显著特征,一是响应集体号召,二是各自付费。
本案中的“AA制”,是一种约定,可善意地理解为,大家都认可的、约定俗成的网络语言。“AA制”总得有人负责对外交涉,召集人小梁安排车辆、确定路线、经费等等,只能说明他是一个热心人。
自助游形成的团队关系,与旅游团队类似,但又可分为松散型与紧密型。对“头驴”的认定以及责任,要看团员间是否有书面的约定或口头协议,从而形成有组织有纪律的团队。即便这样的团队,“头驴”的责任也要根据其对事故后果有无主观故意或过错责任来决定。损害赔偿的前提要有损害的发生。其他成员也只是承担有损害发生的责任。
就本案而言显然是松散型的。团队中的每个人,责任关系是均等的。虽有互相帮助义务,但只是道义上的。手手的死亡显然属于自然灾害。 (辛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