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月5日三版本报刊发的《打工妹的一腔辛酸泪》及2月26日发表的《旬阳打工妹程莉遭遇引起工会高度重视西安市总帮受害人讨公道》有了结果,最终程莉获得10000元的赔偿。在这起农民工工伤案件调解中,听到这样一个概念词——“农民工不是职工”。就因此原因,使该农民工的工伤获赔降低了许多。
面对同工不同酬,同命不同价的这种现象,我们不惟感慨。早在2003年中国工会十四大报告上就明确提出“农民工是工人阶级的新成员”,2006年3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是当农民工受到伤害时,他们的正当权益却不能受到有效的保护。“农民工不是职工”这种偏见给他们戴上了无形的枷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可是当农民工发生工伤后,一些单位不但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而且还抱有躲避的侥幸心理。
在程莉的这起案件中,厂方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引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第二款:“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指责受害人“直到2006年7月7日才到西安市未央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的做法明显与条例规定的要求背道而驰。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还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只因是农民工,《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到程莉面前却变了“脸”。
程莉只是受了工伤的一名农民工,社会中类似程莉这样的遭遇者可能还很多。接触程莉这一案件的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的工作人员李承华谈出他的看法。
老李说,在社会上农民工遭遇的一些不公待遇,说明我们现行法律和社会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还需要深化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努力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加大反腐力度,严厉打击官商勾结。进一步提升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创新人性化举措,为农民工依法维权提供有利保障。我们各级政府要建立强有力的行政监督控制组织体系,采用强有力的配套控制手段,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防、监督、调处并重的劳动关系协调体系。这样才会为农民工撑起一把大的保护伞,让农民工真正沐浴在阳光之下。 本报记者 毛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