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桩由侵权打井引发长达10年的经济纠纷诉讼案,2007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正式判决:“长庆油田公司采油一厂制止侵权打井,使国有矿产资源不受侵犯的正义行为,维护了国家利益,保护了国家石油资源所有权。”这桩因侵权打井产生的经济诉讼案,最终由长庆油田采油一厂的胜诉而画上句号。
早在1994年,咸阳同林石化采供公司(下称同林公司)与安塞县杏子川钻采公司前身安塞县石油开发服务总公司达成联合开采石油协议,由后者提供土地、井位和优惠政策,在长庆油田依法登记的安塞油田区域打井,被长庆油田采油一厂发现并予以阻止,迫使同林公司撤出油区。1997年5月,同林公司将安塞县政府和长庆油田采油一厂起诉到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打井所支出的162万元费用及利息。延安中院一审判决:由安塞县钻采公司赔偿同林公司140万余元经济损失,采油一厂不承担任何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2003年8月,同林公司和安塞县杏子川钻采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判决长庆油田采油一厂补偿同林公司经济损失140余万元。之后,长庆油田公司在陕西省高院提起再审,省高院再审维持了二审判决。
这一案件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全国人大也接到人大代表提交的要求国家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此案的建议。2006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打破常规提审此案。经过大量调查取证,2006年10月29日第四次开庭审理,并于2007年12月14日作出判决: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指出:“同林公司与安塞县石油开发服务总公司不具备石油开采资格,进行石油开采是非法的,且侵入长庆油田已取得采矿权利的区域实施石油开采行为,显属违法。”“安塞县石油开发服务总公司错误地指定开发区域,理应承担相应责任。”“长庆采油一厂采取积极措施对非法开采石油的行为予以制止,维护了国家利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据悉,这是国家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对我国陆上石油开采纠纷作出的判决。这对宣传矿产资源法、运用法律武器抵制乱开滥采,维护国家石油企业的合法矿权,提供了权威的法律支持。 (彭旭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