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法律保障遭遇“公司惯例”

2023年10月07日

在北京一家家具公司工作的王派很高兴,他终于没把坏心情带入2008年,因为他与公司之间长达半年多的劳动纠纷在2007年底由法院给他主持了公道。

“无缘无故”被辞退

王派自2006年11月开始就在这家家具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当他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以不签劳动合同是公司惯例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看到老员工们也都没签劳动合同,他也就没继续坚持。当时,他与公司商定的工资标准是月工资1800元再加“提成”。2007年4月2日该家具公司以“改革”为由停止王派的工作,在公司会议上口头通知辞退包括他在内的公司数十名员工。

谈到当时的状况,王派说,公司当时解雇的员工除他之外还有不少,都是没给书面通知。公司当时声称,被解雇的员工自己写份离职申请便可领到当月工资,否则什么都不给。不少人都写了离职申请,以求获得一个月的工资。但王派认为,公司“让来就来,让走就得走,把劳动者当成了什么?”于是,他要求公司给出解雇的书面通知,并说明辞退理由。公司还是以不给书面通知是公司“惯例”为由予以拒绝。法律岂容钻“空子”

王派无奈只有拿起法律武器,申请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支付补偿金。

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5月10日、21日、29日三次开庭审理。审理中,家具公司为规避支付赔偿金的义务,先辩称不认识王派,又说未与王派解除劳动关系,并于5月29日向法院以证据形式向仲裁庭提交了日期为4月6日的《自动离职处理决定书》。

家具公司称:他们于2007年4月4日给王派发出了《限期到岗上班的通知》,限王派在4月6日前到岗上班否则就按自动辞职处理。到了4月6日,公司以未按时上班为由,对其作出《自动离职处理决定书》。家具公司称这些“通知”均以电话形式告知王派,但王派否认曾接到这些通知,公司也拿不出相关证据证明。

仲裁委员会认为,由于家具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将解雇一事以书面形式告知王派,因此该《自动离职处理决定书》无效,二者劳动关系依然存在。虽然,王派自4月3日就未到岗上班,但这期间公司未对其做相关处理决定,因此公司应支付其这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家具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在2007年12月6日经审理后认为:该家具公司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限期到岗上班的通知》有效,因此判定该《限期到岗上班的通知》与《自动离职处理决定书》无效,公司应支付给王派基本生活费。

记者多次联系家具公司负责人,该负责人或以“出差”为由推脱,或说:“无可奉告。”

法律能为咱撑腰

得知判决结果后,王派感叹地说:“多学法就是好,比如说当时要跟公司签劳动合同,公司说不签劳动合同是惯例,看到老员工们也没签,自己也就没再坚持。后来,翻了翻法律方面的书才知道这不对,在我们职工与公司的较量中我们处于弱势,因此就得多学习法律知识,法律能为咱撑腰。”

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郭兴昌律师告诉记者:公司以“惯例”为由不给员工书面辞退通知的行为现在并不少见,既然能称为“惯例”可见其负面影响之大。郭律师说:“根据劳动法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作出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决定,都负有以书面形式告知的义务。《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没有给劳动者安排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郭律师表示:这起劳动纠纷很典型,仲裁庭以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都要求该家具公司举证,而不是劳动者,因为劳动者在纠纷中往往是处于劣势的。法院不认可该公司出示的《限期到岗上班的通知》与《自动离职处理决定书》就是因为这些东西的发布机关就是公司,公章又在他们手里,公司若想造假并不难。该公司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这些东西有效,因此这些东西就是无效的。 (丁国 元斯拉夫 何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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