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荣乐在西安某中学从事木工、水工、电工等维修工作已18年,其妻翁炳丽在这里从事公寓楼管理亦有9年时间。对校方口头让他们停止工作,限期搬走,他们怎么也想不通——
2007年12月7日上午,西安市育才中学技工秦荣乐正在办公楼的一层换水龙头时,被通知停止工作。同月11日,从事宿舍管理的翁炳丽也被通知停止工作。
秦荣乐与翁炳丽是夫妻,西安市长安区人。秦荣乐在育才中学从事木工、水工、电工等维修工作已18年,而翁炳丽在这里从事公寓楼管理也有9年时间。对于校方口头让他们停止工作,夫妻俩怎么也想不通,这总得有个说法,从此夫妻俩走上了维权路。
夫妻二人:只想按劳动法办事
3月7日,记者来到秦荣乐与翁炳丽在西安市育才中学的家里。吃住等用具摆满了8平米的小屋,光线不是很好,翁炳丽说:“房里的电已被学校在2月14日掐断,我们不能离开,要不这么多天的坚持就没有了意义。”
秦荣乐夫妻俩被校方停工后,要求12日搬出校园。问其原因时,校方均不予告知。秦荣乐说:“12月6日,校总务校长及总务主任分别找我谈话,说终止合同,第二天就让我停工了。既不说明原因,也不结清账务,也没有个书面的东西,这叫个啥事么。”
1989年7月1日,秦荣乐被育才中学聘为木工。因为秦勤劳多技,一并从事了学校水、电、暖维修、园艺等工作。由于秦荣乐的为人勤快,又不多话,工作得到学校几届领导的认可,这一干就是18年。
1998年10月,秦荣乐的妻子翁炳丽被育才中学聘用公寓管理员,从此俩口子就将育才中学当成了自己的家。多年来,夫妻俩工作努力,也从来没有拿过本职工作外的任何工资补贴。
翁炳丽的手上保存着几份夫妻签的西安市育才中学临时工合同书。其中三份是翁炳丽与育才中学于2003年9月签的一份10个月期限的合同,2003年元月签的6个月合同和2005年9月签的10个月合同。一份是秦荣乐于2005年9月签的10个月合同书。妻子翁炳丽说:“想着在学校还有活干,从来就没有要求签过劳动合同。这几次也是学校要求签时,保留下来的,没想到还会有用处。”
从被学校宣布停止工作时起,秦荣乐夫妻俩就想知道他们这样的事按《劳动法》办,应该是什么样的结果。夫妻俩找了劳动部门、教育部门、工会等寻求帮助。2008年1月3日,秦翁夫妇寻求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办的帮助,工会工作人员经过多次与育才中学调解未果,建议秦荣乐夫妇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来维权。
学校校长:拒绝记者采访
3月13日上午9时,记者来到西安市育才中学。记者在值班室拨通了校长冯相民办公室的电话,一听是对秦荣乐与翁炳丽夫妻被辞退的事,校长立即挂断了电话,随后记者又用手机拨打冯校长的电话,仍被挂断。随后一位办公室人员来到值班室告诉记者,校长说了拒不接待。
西安市育才中学维修登记工作表上写着,2007年12月7日,二号教学楼一楼办公室换启辉器一个;办公楼三楼女厕所换灯泡一个;办公楼一楼换水龙头一个,其后注明7:50秦师停止工作。
2007年育才中学12月临时工资表上写着秦荣乐、技工,分管科室总务处、日工资标准20元、出勤天数0元、应发工资0元。翁炳莉、公寓楼政教处,出勤天数12天、日工资标准16元、应发工资192元。工资单上共有15名临时工,秦荣乐是其中唯一一名技工,也只有他与另一名勤杂工的工资最高每日20元。
工会认为:原单位应为此买单
法律解释:劳动部办公厅[1996]215号文件第一条,《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定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区别。
人事部发函[1995]8号第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养老、医疗、工商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办赵延祥说,虽然秦荣乐、翁炳丽夫妇没有签续劳动合同,但其18年,9年一直都在育才中学工作的事实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先后解聘秦荣乐翁炳丽夫妇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单位解聘劳动者应该提前一个月,由单位的劳动部门代表单位来通知,必须要有书面的东西,而育才中学的校长两次口头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于夫妻二人要求的遵守同工同酬原则补发拖欠的工资差额并支付25%的经济赔偿金,及补办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基本保险,学校应该是买单者。”
2008年2月1日,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秦荣乐和翁炳丽夫妇的申诉书,将于3月19日上午9时30分对此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
(雷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