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工资条例”无法替代政府责任
“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听到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到收入分配改革的思路时,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很振奋,“这是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第一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在列席工商联界别联组会议后表示,由劳动保障部牵头制定的《工资条例》草案主体已完成,我国将把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政策通过法律化确定下来。(《京华时报》3月9日)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数是通过劳动市场建立双向劳动关系,企业对工资的分配多数通过市场完成,“中国不能再回到计划体制下,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不能再由政府搞一刀切”。因而,立法规范市场分配体系,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确保劳资和谐,是必然的趋势。但在笔者看来,在此方面,不能全部依赖法律规范,政府行政责任的强化也需要强化。
事实上,职工工资增幅与经济发展不同步的症结,有“法律缺位”的因素,也有“制度缺陷”的因素——分配制度的不公正,导致了福利收入差距的逐步扩大。
众所周知,企业往往参照公务员加薪的比例,根据企业效益来自主上浮工资。然而,企业管理者设计制定的调资方案带有极大的“利己性”——企业利润向企业高管、中层管理人员严重倾斜。一半以上的利润流向了企业上层,剩下的平均到每个职工身上就寥寥无几了。企业分配制度的不公,与职工在收入分配、工资改革等方面缺乏话语权和监督权息息相关。我国《工会法》规定,企业调资和大的投资经营决策等事项,必须经职代会审议表决。可现实是,组成职代会的“职工代表”大部分是企业的高管和中层管理者,不合理的调资方案同样得以顺利实施,职代会沦为走过场。
因此,“干预”和引导不公正的企业分配制度回到健康的轨道上来,在法制的框架内规范运行,需要政府行政公权力适度介入参与企业分配制度的重建。譬如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当前“劳方”与“资方”之间的地位严重不对等,前者对后者缺乏有效的监督,后者却对前者拥有绝对的“生杀权”,来自于政府的公权力引导协助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去与强势的资方进行谈判,同时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是推进工资协商制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
目前,在工会等职工利益代言人缺乏实际效能的情况下,建立完善公正的企业工资增长机制,可以视为是一种由政府推动的、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的改革。长期劳资关系不平等所造成的劳资利益分配不公正的积弊性“怪圈”,必须要依靠强有力的管理依法介入才能打破。否则,“涨工资”就很容易沦为“走过场”,“工资条例”也会因缺乏执行力而形同虚设。这是政府无法推卸的行政责任所在,是任何法律都无法替代的。(陈一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