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娜莎学校不退还变相收取的押金

2023年10月08日

近日,西安市的李女士碰上了一件令她头疼的事。原来的用人单位以培训保证金的名义收取了她5000元,在合同期满之后,却以她没有履行完合同为借口不予退还,让她十分苦恼。

李女士:合同期满却不退押金

西安娜莎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娜莎学校)为娜莎足艺的加盟店提供培训教师,娜莎学校把招来的工人培训之后派往各个加盟店教授足浴技术。李女士她们就是第一批被招来的工人。2005年6月,李女士与娜莎学校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05年6月20日到2008年6月19日。

“学校开始说要培训我们5个月,还说是免收我们5000元的培训费。学校的人经常跟我们说,你们没见过天上掉馅饼吧,这回娜莎就掉一回。”李女士对记者说:“但是学校要我们交纳5000元的培训保证金,说是合同期满,不违约就退款,违约就不退。”但是什么是违约呢,李女士给记者看的劳动合同上写着“合同期内乙方(劳动者)不服从甲方工作分配,将被视为违约。”

李女士向记者出示了一份西安娜莎职业教育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的收款收据,数额是5000元,内容是培训保证金。后面跟了一个括号,内容是合同期满退还。“这个公司就是娜莎学校。”李女士说。

实际上,李女士经过学校两个半月的培训就被派到外地上岗了。直到2007年4月份,李女士因为怀孕不能适合当时公司安排的外派任务,于是她向学校提出可以给她调整工作岗位,即使工资低一些。“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刘海燕说暂时没有别的工作岗位,你先等着吧。”

于是李女士就回家等学校的电话,直到今年6月19日,合同到期。公司一直没有给李女士打过电话,处在哺乳期的李女士也没有去找过公司。6月19日,李女士意识到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期满了,于是她就去公司要求退还培训保证金,这个时候她却遭到了拒绝。

学校:李女士没有完成合同的要求

8月28日,记者来到娜莎足艺广场。娜莎学校的朱校长的办公地点就在这里。一位姓杨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当时收取李女士的5000元并不是押金,而是学费,学校给他们培训要收他们学费这是理所应当的。另外,李女士在学校工作的时间并没有达到合同上要求的三年。我们的这个三年是公司将她外派出去培训的所有时间的总和。如果李女士能够再来学校继续工作满三年的话,我们会退还培训保证金的。”

李女士和娜莎学校的劳动合同上清楚地写着“免收乙方(李女士)的培训费5000元。”不知道这时怎么培训保证金变成培训费了。

律师:这属于变相收取押金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陕西正义法律事务所的职工维权律师赵彦松认为,劳动法里有关于劳动者培训费用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关于培训保证金的规定,从娜莎学校收取培训保证金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劳动者若无违约行为,学校退还全额保证金的约定来看,有变相收取押金之嫌。这样的合同约定属于无效的条款,也是霸王条款。遇到这样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去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本报记者 马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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