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从10月1日起将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土、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15%。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局长孙绍骋还透露,民政部、财政部将对优抚保障重点对象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发放方式进行重大改革——逐步停止现行层级下拨、残疾军人到基层民政部门领取的模式,从2009年起逐步推行由国库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军人直接发放。
在这次提标中,同时将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2007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360元;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2007年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13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