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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023年10月08日

一、劳动合同管理现状及问题。

(一)目前劳动合同管理现状。

1、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大部分都签订一年以内的短期合同,相当多的二三产业非公有制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国有企业与在岗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较好。

2、劳动合同的管理情况。企业对职工劳动合同的管理还处于简单粗放的状态。私营个体企业没有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国有企业也只是简单的建立了劳动合同台账,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也只是将其简单的堆放在档案室中,并没有进行造册分类管理,管理无序。

(二)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国有企业离岗职工的劳动关系没有得到理顺,目前这一状况比较普遍,有些企业职工长期离岗外出打工,离岗没有按规定解除合同,一旦企业发生有利于职工的事,这些职工立即回企业要政策、要条件,给企业的劳动关系管理造成困难。

2、劳动合同签订程序、签订内容、协商条款订立不规范;企业随意延长工作时间,而且不支付加班工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

3、劳动者与企业的不平等地位导致个体私营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关系双方重权利、轻义务思想较为严重,目前私营企业在用工时不签订劳动合同问题较多。个别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是不规范的合同。

4、传统的劳动合同版本不适合农业职工。劳动合同格式化现象严重,签订合同流于形式,在非国有企业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中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难度较大,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

5、企业劳动仲裁渠道不够顺畅。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调一裁两审”制度程序多,周期长,各环节衔接不畅,适用范围偏窄,约束力不大,及时性、公正性有待提高。

二、劳动合同管理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缺乏行业有效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是导致劳动合同管理出现漏洞,职工劳动关系不清的主要原因。

(二)职工的维权意识差。

职工的法律和自我维权意识薄弱,是导致劳动者与企业不平等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西部劳动力供大于求,工作岗位少,加之劳动者工作技能和自身素质的原因,为了得到一份工作,也只能委曲求全了。另外也有相当数量的劳动者本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是不想长期在一个企业工作,怕签了劳动合同受到束缚;很多下岗失业人员为了得到低保和失业金待遇,也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怕相关部门掌握其重新就业增加收入的证据失去待遇。

(三)合同约束力不强,法律意识淡薄。

劳动合同对员工的法律约束力不强,特别是外来打工者和农民工,劳动合同对他们的法律约束力非常弱,打工人员和农民工稍不满意就走人或跳槽,根本就不顾及劳动合同中的双方约定,尤其是建筑和餐饮企业招用的职工,他们就业的随意性很大,哪里给钱多就到哪里去,劳动合同对他们没有太大的约束力,而一些企业对普通员工的违约和随意跳槽也听之任之。这样在客观上纵容了劳动者违约。

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对策

(一)加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

(二)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要承担起劳动合同管理的职责,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必须做好以下几项: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由“让我管”变为“我要管”。同时要在企业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劳动合同,把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二是结合实际,依据法规政策,制定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的各项制度,明确相关内容和条款,征求职代会意见,同意后张榜公布执行。三是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根据劳动关系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管理,重点是清理隐性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对应变更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四是与企业内部其他规章制度相配套,把履行劳动合同与职工技能、责任、业绩、考核、使用、待遇等紧密联系起来。

(三)进一步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缩小劳动者与企业的不平等地位

社会保障体制现在已经初步形成,但距离广大劳动者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劳动者对失业、工伤、生育、医疗、养老等问题仍然心存疑虑,应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进一步加大职业培训的资金投入力度,提高普通劳动者的素质和职业技能,增加就业竞争力,另外应进一步强化集体合同的管理,发挥工会的维权作用,通过工会与企业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将劳动关系的大部分内容确定于集体合同内,由于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从而能够防止企业滥用权利,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规范劳动者依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合同条款内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二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掌握劳动者的年龄状况、知识结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家庭收人等用工管理信息。三是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劳动者的管理,依法履行义务,共同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留住人才。

(贺春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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