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记者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获悉,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出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规定》分六章,分别是:总则、事故分级、事故报告、事故现场处置和保护、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
《规定》明确,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规定》指出,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瞒报事故的调查时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