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聘要进入法制轨道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4日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产生岗位人选。
长期以来,事业单位招聘乱象不断,究其原因,是由于这些事业单位拥有较大的用人自主权。相比公务员的“逢进必考”,事业单位在进人上管理较为宽松,有时会成为领导干部安排自家子女的自留地、后花园。由此可见,这是一部迟到的法规。但从征求意见稿来看,一些具体条款存在漏洞,很容易被一些“资深玩家”所利用。
一是条款不细,对关键词没做出准确界定。比如,“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但对何谓“歧视性条件”没有提及。一般来说,就业歧视包括针对性别、年龄、身高、民族、肤色、户籍、身体健康甚至学历等不合理的限制,它在中国广泛存在,甚至公务员招考也不例外。
二是惩治不力。征求意见稿提到,对违规单位,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也就是说,法规不但没有根据违规情节明确法律责任,反倒在暗示有错就改可能不受惩处,这不是在变相纵容或鼓励违规招聘吗?
事业单位招聘入法有助于中国实现从人情社会到法治社会的转变,也有助于打破阶层固化和社会板结,但前提是要让法规有执行力。若在细节上做不到清晰明确,那这些模糊地带和灰色空间就会被违规者所利用,法规也会成为一只纸老虎。 (韩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