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民主管理是一种机制,是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一种先进的、合理的企业管理制度,都必然包含着、吸纳着民主管理的成份;而合理的、先进的民主管理机制,又必然包容于、适应于一定的企业管理制度。《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设专章就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作了规定,其与《公司法》的规定一脉相承,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一环。
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职工作为劳动者和所有者的主人翁地位、权利、利益的具体体现,反映了中国特色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体现着职工参与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特点。
职工是劳动力的付出者和可变资本的承载者,同样具有所有者的身份,是劳动力资本的所有者,因此,职工有权参与劳动力价值评价,有权参与对自己劳动权益的管理和监督。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确立,使职工群众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更加便捷,是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工董事、监事是由职代会选举产生的,以职代会为依托,架起了与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桥梁。职工代表进董事会、监事会是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是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发展。
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就是要代表本企业全体职工具体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完成职代会的委托事项,贯彻职代会的意志,履行代表职工的义务,为职工服务,对职工负责,并受职工监督。职代会制度与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同为职工民主管理形式,前者侧重于对职工权益的维护,对重大决策的参与、重要事项的审议,具有阶段性; (下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