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省法制办、省民政厅联合发布《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该《办法》3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所称的地名是指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城镇道路、街、巷以及桥梁、隧道等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名称。历史悠久、约定俗成、含义健康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确需更名的,需报相关部门批准。
擅自移动、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设置标志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视情节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