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20年前,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广大消费者撑起了法律的保护伞。而如今,随着时代的变迁,人们的消费能力、消费习惯、消费模式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消法》的一些规定开始慢慢落后于时代,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消费者的维权。据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等法律草案将在4月23日到25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提交审议。
20年前,《消法》起草时,医疗、教育、住房等主要是一种社会福利。而现在,这些领域已经带有了经营性质,但是如何解决这些领域中的消费纠纷,《消法》并没有给出答案。
参与这次法律修改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建议,扩大《消法》的适用范围:“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旗帜鲜明地向广大消费者适度倾斜。首先是要大幅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不光是物质型的消费,精神型的消费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了生存型消费,还有发展型消费、享受型消费也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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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赋予消费者一定的后悔权成为这次修法过程中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消费者赞成,经营者反对,各自立场不同,观点自然也不同。专家学者普遍赞成,将反悔权写入《消法》,但是适用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远程销售商品的交易活动。
刘俊海认为,新的消法或将对电子购物中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因为消费者网购时往往看中的是图片,而不是商品本身。要不要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在什么情况下能够后悔,如何依法实行后悔权,在法律上称之为消费者的冷静期制度,即允许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按照自己的选择单方解除合同而且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何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起草人之一,他说,当初立法时,法律的第49条惩罚性赔偿是一个突破性的亮点。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但是现在,这一条款也显然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大家知道加倍赔偿,但是加倍赔偿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有些商品价值很低,赔两倍不足以震慑违法乱纪的人,所以惩罚性赔偿需要完善。”
何山还建议在法律中增加有关公益诉讼的条款。“现在很多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单个的消费者维权取证很难,比如三鹿奶粉、苏丹红事件,涉及面广,需要消费者组织代表受害的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提请诉讼,怎么提请诉讼是个新的问题,需要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给予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