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上午,《关于<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草案)在中国工会十六大闭幕式上通过,这意味着《中国工会章程》这一工会组织的规章性文件和处理工会内部事务的基本准则,又有了新内容新要求。
体现了坚持工会发展道路的创新成果
在5年前的中国工会十五大上,将各级工会探索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新鲜经验和理论成果写入工会章程,上升为工会共同遵循的规则,是当年《中国工会章程》修改的特色所在。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改《中国工会章程》,又在“总则”部分增加和完善了中国工会“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不断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促进完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推动形成公正合理、民主和谐的国际工运新秩序”、“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和“把工会建设成为深受职工群众信赖的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职工之家’”等内容。
彰显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工作重点
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此次《中国工会章程》修改,对于进一步完善工会组织的维护职能着墨尤多。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八条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中相关规定,在《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组织和代表职工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由此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十五条中,将原来的“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修改为“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法律服务机构”,将“可以改为“应当”,进一步提出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建设的新要求。
——在《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二十八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将第三项中“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修改为“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增加“履行”二字,进一步强化了工会基层组织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职责。
不断丰富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有力依据
让广大工会干部大为振奋的是,《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在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后,增写了“具备条件的,建立总工会”。
此次进一步明确在乡镇(街道)建立总工会,为促进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提供了有力依据。
与此同时,《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还在第二十八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第八项中,增写了“加强职工之家建设”的内容,进一步要求运用好建家这一行之有效的载体,以巩固建会成果,大力提高建会质量,有效激发工会活力,充分发挥基层工会应有的作用。
明确表达了对工会干部队伍的新要求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成为培养干部的重要基地。”——这是《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据全总组织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让工会组织成为培养干部的重要基地,是这次《中国工会章程》修改中所增加的一项重要内容。
积极吸纳工会在实践中创造的有效经验
梳理《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还可以发现很多亮点,而每一处修改和增删,都体现了时代性、创新性。
——随着网络等新兴媒体的迅速发展,工会会员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已不再局限于工会会议和报刊。为此,《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将第三条“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修改为“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媒体上”。
——考虑到在实际工作中,各地除按规定为会员发放的《会员证》外,还有试用电子卡等作为会员身份证明的。《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五条中将“凭会员证接转”修改为“凭会员证明接转”。
——根据《工会法》第十条中有关女职工委员会的规定,为加强基层工会女职工工作,《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二十五条中增写了“工会基层委员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更是工会服务职工、服务工运事业的重要载体和物质基础。为依法保护工会资产提供更有力的保障,是此次《中国工会章程》修改的亮点之一。 据《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