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20日从相关部门获悉,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称:“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行政干预的核心就是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
近年发生的一些恶性伤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屡屡引发社会上关于剥夺不合格父母的监护权的讨论,譬如:去年南京两女童饿死家中;近日西安一名7岁女童离奇死于家中,警方初步判断是饥饿致死,其母亲疑似患精神疾病。剥夺失责父母的监护权,是国际通行做法,其目的不仅仅是“对类似行为起到震慑作用”,而是让国家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责任。人们对于这项政策的最大担心也在于,失去原来的监护人后孩子谁来管。建立国家监护机制势在必行。
首先,我国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履约国,承担起对儿童的国家监护,是一项国际责任。而目前,我国民政部门只是对生活困难的儿童进行外围的救助、帮扶,而没有以国家的名义行使监护的职责。而在英国,英国女王是儿童的最高监护人,在香港,是社会福利署承担最终监护责任。
我国目前的法律也有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相关条款,但并无可操作的具体规定。而这正是建设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重点所在。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监护干预制度由这几环构成:发现报告——调查核实——诉讼——后安置。
国家监护机制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建立起来非一朝一夕。这需要顶层的制度设计,制度出台后,更需要地方政府积极承担起责任。让所有孩子的成长,都有国家的力量托底。为每个生命兜底的责任意识,才是制度建设的真正动力。
□孔维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