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在一家公司工作3年多,收入不理想,故萌生跳槽之意。几个月前,他看到一家心仪已久的公司的招聘广告,便决定一试。
7月初,他收到了新公司的录用通知,第二天他就去公司辞职。结果人事部负责人说,总经理、副总经理都不在,没人能批准他的辞职。多方打听后,他拿到了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的电话号码,便发了短信请求辞职。可是短信发出后,一直也没有得到回复。隔了几天,他又向总经理和分管副总发了短信,结果还是没有回复。7月底,总经理终于回来上班了,他当即找到总经理,询问是否同意他的辞职。可是总经理表示,辞职必须书面提出。他立即又打印了一份书面辞职信,由于总经理下班了,他请其秘书转交。可是,一个星期过去了,他的辞职申请还是没有批复。他只得再次去找总经理,总经理表示,很不巧,秘书去休假了,他依然没有收到辞职信。吴先生急了,表示马上可以补一份辞职信,希望总经理能立即批复。总经理坚称,公司有规定,辞职必须提前三十日提出申请。自己跳槽一事怎么会如此不顺利,难道是公司有意刁难?
尹维耀律师表示,辞职是职工的权利,单位不能无故刁难、拖延,他认为只要职工依法按照三步走,就不怕公司的“刁难”。首先,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希望劳动者今后辞职应提前三十日向单位书面提出辞职申请,可当面交给负责人,但最好有签收;也可以以挂号信和快递的方式邮递给负责人,但要保留好递送的证据。如果职工以短信和邮件方式申请辞职,必须要对方回复或拿到对方已收到的证据。其次,在递交了辞职信的三十日内,职工依然应当按照自己的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最后,递交书面辞职信满三十日后,职工可正式离开单位,但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尹律师也提醒单位,在职工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单位也应按法律规定操作。《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马永卿 崔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