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闫华 郑虎)近日,笔者从省人社厅获悉,去年9月1日,我省实施了《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相较原先法规,它下放了劳动争议仲裁权。可是,由于不了解劳动争议属地化管辖原则,许多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往往不顾路途遥远,到省、市仲裁机构寻求帮助。
省人社厅工作人员提醒,新《办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就近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目前,省级仲裁委员会将原来管辖的中央行业统筹企业、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等劳动争议全部下放到属地管辖。省仲裁委员会争议受理的范围为: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人事争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争议发生单位相应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实行属地化管理,一方面下放调解仲裁权符合中央简政放权的改革精神,调动了基层调解仲裁机构的工作积极性,特别是方便了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面也把省级仲裁委员会和仲裁行政部门解放出来,把工作重点放在调解仲裁制度建设上,为我省各级仲裁机构提供业务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