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有区别

维权“寻对门路”避免“自找苦吃”

2023年09月16日

“本来是应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的问题,但是劳动者却找到了劳动监察部门,当告知其应该去找劳动仲裁时,往往就会抱怨是政府部门之间在互相推诿。”安康劳动监察支队队长殷贵军说,每年进入第四季度,各地劳动者维权事件开始出现增长趋势,然而很多劳动者因为自身对劳动法规政策的不够了解,常常在维权时找错了求助对象,不仅耽误了维权时间,还给自己平添了烦恼。

时值年底,为了帮助劳动者有效维权,让其少跑冤枉路,就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区别,殷贵军在接受记者采访中进行了详细介绍,并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维权时一定要弄清楚自己的问题,寻对“门路”,避免自找“苦吃”。

五个方面的“不同”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五个不同。

从性质上看,劳动监察是劳动争议的行政处罚程序,有行政处罚权,但不能组织双方调解;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司法处理程序,没有行政处罚权,但可以组织双方调解。从处理的对象来看,劳动监察处理的是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不处理劳动者;劳动仲裁既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从处理的方式来看,劳动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处理;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对相关劳动争议作出调解或者裁决。从受理时效来看,劳动监察的受理时效是二年(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此外,它们针对的方向也不同,劳动监察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对职工这一整体的劳动法权益侵害的保护,劳动仲裁则侧重于用人单位和个别劳动者具体劳动争议的处理。

受理范围的“差异”

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劳动监察受理范围包括九种类型: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据此,也就是说,劳动者反映的问题属于这些情况的,劳动监察部门才能够受理和接入调查处理。

而劳动仲裁受理的范围突出了“争议”两个字。具体包括六个方面: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综合来看,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争议,由劳动仲裁处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由劳动监察处理。

本报记者 杨志勇 见习记者 刘诗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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