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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3年03月08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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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妻弃子必须鞭挞

编者按 《一位妻子的哭诉》在本报第五期发表后,引起了强烈反响,收到了许多来信,对抛妻弃子的负心人进行了严厉谴责。现选登部分来信如下:

贵报刊登的《一位妻子的哭诉》的来信,事情就发生在我们县,我们对这位妻子的遭遇深表同情。

这位妻子的丈夫(系商洛地区运输公司职工)喜新厌旧,另求新欢,把一个好端端的家庭破坏了,完全违背了社会公德。奉劝这位丈夫在文明礼貌月活动中接受教育,树立正确的婚姻观,与妻子和好,重建美好的家庭。

洛南县委宣传部

马志雄 王作敏

阎克让

读了《一位妻子的哭诉》后,非常愤慨。常有女工找我们哭诉她们被抛弃的悲惨遭遇,商洛这一女工,只是其中的一个。究竟是什么原因使这些过去相爱的比翼鸟变成仇恨的冤家?是灵魂,是丑恶的灵魂。生过孩子的妻子,没有当年的风度了,因而就寻找种种理由闹离婚,甚至对善良的妻子进行肉体或精神的折磨。对于这样喜新厌旧的人,难道不应该受到道德法庭的审判吗!

省总工会女工部 王云珍

《一位妻子的哭诉》明确地告知我们,他的丈夫正在喜新厌旧,另图新欢。我们不能不警告那位可耻的第三者,你充当了不光彩的角色!要知道,你也有人老珠黄的时候。你要设身处地想一想,千万不能继续破坏人家幸福的家庭。要维护社会公德,要走自己正确的生活道路。

省建十公司动力站

于民

对待爱情的态度,是一个人道德观的表现。列宁曾指出:“摆脱爱情上的严肃态度,这不是无产阶级的要求,而是资产阶级的要求。”那些在爱情生活中“一切为我”,只要自己“幸福”,而置妻子、儿女于不顾,那是资产阶级的道德观,是与社会主义道德观不相容的。这位女工的丈夫××x,一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奉劝这位丈夫扪心自问:抛妻弃子合乎社会主义道德吗?

洛南县妇联 高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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